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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國際商務單證員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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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收錄了全國外經貿單證專業培訓考試《單證繕製與操作》科目的考試真題(具體年份參見本書目錄),並提供答案及解析。本書曆年真題的答案及解析根據指定教材及國際商務單證專業培訓考試大綱精心編寫而成,解題思路清晰、答案翔實,對常考知識點進行了歸納整理,對參加全國外經貿單證專業培訓考試《單證繕製與操作》科目的考生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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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下述合同內容審核信用證,指出不符之處,並提出修改意見。(36分)
【答案與解析】
在實際業務中,信用證的開立以合同和相關慣例為依據。信用證的審核需要通知行和受益人共同完成,但各有側重。本題主要考察受益人根據合同和《UCP600》對信用證的審核。經審核,信用證存在如下問題:
1信用證開證日期填寫有誤,應修改為2010年12月29日前。
【解析】合同規定信用證應於2010年12月29日前開立,因此在本題中對需要對信用證開立的時間做修改。
2信用證有效期有誤,應修改為“20110321”。
【解析】根據《UCP600》規定,信用證項下單據應在信用證有效期和交單期內向銀行提交。如果信用證對交單日期未做規定,銀行拒絕接受處理遲於運輸單據出單日期21天後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單據也不得遲於信用證到期日提交。在本題中,合同中沒有規定信用證的有效期和交單期,最後裝運期為2011年2月28日,則信用證有效期應至2011年3月21日。
3信用證到期地點有誤,應將“TURKEY”改為“CHINA”。
【解析】原信用證土耳其(TURKEY)到期不利於受益人掌握,因為如果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不在受益人所在地,則意味著受益人的全套單據必須在這個時間之前到達國外銀行櫃台,這對受益人不利。因此,以交單人所在國家即信用證受益人所在國家(中國)為合理。
4開證申請人有誤,應將“AORE SPECIALTIES MATERIAL CORP.”改為“AERO SPECIALTIES MATERIAL CORP.”。
【解析】申請人應該與合同上規定的一致,不能有拚寫上的錯誤,以免將來單證不一帶來麻煩。
5匯票條款與合同不符,應將“45 DAYS AFTER SIGHT”修改為“AT SIGHT”,並修改匯票受票人。
【解析】合同規定使用即期匯票(SIGHT LETTER OF CREDIT),而信用證卻規定見票後45天付款(45 DAYS AFTER SIGHT),應修改信用證,否則會造成單證不符。此外,匯票受票人應為開證行(FNNBTRISOPS, FINANSBANK A.S.ISTANBUL)或付款行,而不應該是開證申請人。
6轉運條款與合同不符,應將“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修改為“TRANSSHIPMENT: ALLOWED”。
【解析】合同中明確規定允許轉運(Transshipment is allowed),但來證中卻禁止轉運,故必須修改信用證,否則有可能由於實際運輸與信用證要求不符造成單證不符。
7裝運港條款與合同不符,應將“ANY CHINESE PORT”修改為“QINGDAO”。
【解析】合同規定裝運港為青島港,而信用證卻規定裝運港為“ANY CHINESE PORT”,這顯然與合同要求不符,必須修改。
8卸貨港條款與合同不符,應將“TURKEY”修改為“IZMIT”。
【解析】合同規定卸貨港為Izmit港,而信用證卻規定卸貨港為“TURKEY”,這顯然與合同要求不符,必須修改。
9最遲裝運日條款填寫有誤,應將“20110128”修改為“20110228”。
【解析】合同中規定貨物最遲裝運日期為2011年2月28日,故最遲裝運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應填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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